杨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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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之闯将

主演:朱永德,柯俊雄,杨文萱,午马,谷峰,江岛,徐宝凤,徐宝麟,洪锋,高田,李敏郎,林金声,林挺生,马场,彭海
简介: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上海某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共有股东三人,注册资金50000元。2008年10月4日,张某同被告原两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张某以“选择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的条件。后原告张某与被告发生其它纠纷,被告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并认为原告并非被告的股东。原告诉至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原告系被告处股东,被告称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立时,未实际向被告公司出资也没有认缴公司资本,故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同被告原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以“选择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公司的条件,该协议从形式上看,协议的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原两股东,但被告还有第三名股东,该协议书未经第三名股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未经被告上海某公司另一名股东同意,该协议书程序上存在瑕疵;从实质上看,原告并没有向被告公司实际出资,而是以选择项目、劳务作为原告入股的资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原告作为入股的资本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资范围,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公司实际出资,原告不能因为该协议而成为被告公司的继受股东。 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没有被告公司的出资证明,也没有在公司章程上记载为股东,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中也不显示原告为股东。从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来看,均不能认定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故原 告无权确认自己是上海某公司的股东。 二股权转让后新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纠纷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是b公司和c公司于2007年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b公司占股95%,c公司占股5%。a公司的实际经营主要由b公司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负责。2009年1月,a公司为进一步拓展其经营规模,有意吸纳d公司为其股东。bcd三公司共同签订《备忘录》:由b公司将其55%的股权作价200万元出让给d公司,c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d公司分三期付清股权转让款,第一期支付80万元,第二期支付100万元,在支付完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后,b公司将协助d公司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余款20万元在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同年4月,d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之后d公司参与了a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并收取了a公司的股东年度分红。但a公司以d公司未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为由,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d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b公司协助其办理。 二.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将55%的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d公司名下。 三.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本案中,《备忘录》确立了d公司与b公司之间就股权转让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d公司已经依据《备忘录》支付了两期股权转让款,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因此a公司应相应地依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不能以d公司未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b公司负有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 三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1991年初,港商王先生出资60万元挂靠于某集体设立潮阳市骏丰皮革制品厂。2002年,相关政策规定,挂靠集体的企业必须脱钩改制,王先生遂委托厂内包括原告蔡垂志在内的5名工作人员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将企业改为股份合作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录记载,蔡垂志、陈锐彬、沈佩娜、谢继南、叶庆辉分别出资24万元、12万元、12万元、6万元、6万元,各占股份的40%、20%、20%、10%、10%。同时,以王先生为“甲方”,5位名义股东为“乙方”,双方于2002年4月2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注入潮阳市骏丰皮革制品厂中的60万元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各人所持有的股份,全部是受甲方的委托;因此,厂中的所有资金、财物、产业,全部属于甲方所有。”2004年,潮阳市骏丰皮革制品厂更名为汕头市潮南区骏丰皮革制品厂。2006年7月,王先生对厂内管理人员进行调整。通过“协商”,股东会制作了《股东会决议》向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原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原告蔡垂志、谢继南和叶庆辉名下的股份转让给被告肖伟立,将陈锐彬名下的股份转让给沈佩娜。2006年7月19日,被告肖伟立与原告蔡垂志以及原企业的名义股东谢继南、叶庆辉三人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合同》分别约定,被告肖伟立分别受让原登记于蔡垂志名下的40%股份、谢继南名下的10%股份、叶庆辉名下的10%股份,被告肖伟立作为受让人须在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分别支付原告蔡垂志、谢继南、叶庆辉股份转让款24万元、6万元、6万元。同日,作为新的“股东”,被告肖伟立也与实际投资人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申明,被告肖伟立与原告蔡垂志及谢继南、叶庆辉三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所记载的股份转让实际上是无偿的,肖伟立所持股份是受王先生委托,厂中的所有资产仍然属于王先生所有。另外,陈锐彬也与沈佩娜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将登记于其名下的20%的股份转在沈佩娜的名下。合同签订后,该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原告蔡垂志向被告肖伟立主张24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4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蔡垂志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本案中,潮阳市骏丰皮革制品厂是由港商王先生出资60万元设立,虽然后来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原告蔡垂志在潮阳市骏丰皮革制品厂的出资是24万元,但就该24万元的出资,蔡垂志除了提交上述工商登记材料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潮阳市骏丰皮革制品厂的出资情况。相反,从原告与王先生签订的《协议书》可以充分证明原告是受王先生的委托持有股份。由于蔡垂志并没有在潮阳市骏丰皮革制品厂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从实质性方面审查,蔡垂志仅是潮阳市骏丰皮革制品厂的名义股东。 被告肖伟立也是受王先生的委托,在明知蔡垂志是名义出资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受让”登记于蔡垂志名下的股份,故在不涉及不知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真实,实现权利义务平衡,应当采用实质主义规则来考量,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非基于“原告转让股权、被告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4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0年9月,车辆公司成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王某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系公司原始股东。2006年1月,王某以20万元的价格受让股东于某持有的车辆公司1%的股权,合计持有车辆公司2%的股权。因公司原章程有关公司回购、股权转让事项等规定与新《公司法》规定不符,故车辆公司于2006年4月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权益可以而且只能转让给公司现有股东。除现有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无论因何种原因,无论股东自愿出让还是被强制地出让其股权的,受让人均只能是现有股东。股东要求转让股权但无任何现有股东愿意受让股权的,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回购日上一年度经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公司净资产计算。”2009年初,车辆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以97%的比例通过《股东会决议》,并据此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如果一方希望将其在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但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后无任何其他股东愿意单独受让的,则由其他股东按各自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受让,受让价格按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80%计算。”股东王某参加了该两次股东会会议,但拒绝在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改案签字。2009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决议》侵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公平退出股份的权利等,要求确认其无效。 二.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处理内外关系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但书的有关规定,旨在尊重公司自治,在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甚至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突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作为股东间的“契约”,对股东具有绝对的、排他的法律效力。因为股东作为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抉择者,既然股东在章程上签字就是对“契约”的认可,从而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这种处分权的行使的结果对股东来说是其必然了解和知晓的。从本案来讲,如果拟退出股东认为“由其他股东以80%的净资产价格按比例受转让股权”符合其利益,则可以按此办理,如果拟退出股东认为“由其他股东以80%的净资产价格按比例受转让股权”不符合其利益,则完全可以选择不转让,或自行与其他股东协商价格转让。因此,该相关条文无任何强制转让的内容,拟退出股东完全有选择的权利。可见,该条文的真实含义并非王某所理解的“强制转让”,也未违反自愿原则。“由其他股东以80%的净资产价格按比例受转让股权”的前提是无人愿意受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完全可以协商处理。该条文对拟退出股东而言,是在无人愿意受让股权的情况下多了一份选择,完全合理,不违反公平原则。车辆公司正是出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考虑,才进行了本案所涉有关股权转让的章程修改。而且,结合其前提条件“无人愿意受让股权”,则“由其他股东以80%的净资产价格按比例受转让股权”属于合理的价格,也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形。章程中规定股权转让事宜均系有偿,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交易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取决于双方的协商,既有高于净资产的情形,也有低于净资产的情形。所以,王某认为转让价格等同于净资产价格就是合理的,低于净资产价格就是不合理的,显然与市场情况不符,也是没有依据的。《决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反,《决议》和以及根据决议修改的公司章程完全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增资扩股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启泰公司系由被告张启泰与案外人上海西部经济城、上海申惠商行于1998年7月17日合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88万元,其中出资比例分别为92万元(49%)、9万元(5%)和87万元(46%),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张启泰。 2000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启泰公司、张启泰以及案外人上海西部经济城(被告启泰公司之股东)共同签订《启泰公司增资扩股合同》约定:被告张启泰、上海西部经济城拟将被告启泰公司增资至人民币3300万元,并接受原告投资入股,其中被告张启泰应出资人民币2293.50万元(以公司净资产、专利技术以及股权利润投入),原告应出资现金人民币990万元,合同同时对各自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作了具体约定。 2000年10月9日,被告张启泰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依据《增资扩股合同》支付的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 2000年11月2日,被告启泰公司形成两份董事会决议,确认:被告启泰公司原股东上海申惠商行退出投资,并再次确认上述《启泰公司增资扩股合同》之约定。经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2000年11月17日产权转让交割载明,被告启泰公司原股东上海申惠商行将其名下46%股权转让予被告张启泰及另一案外人郑瑛,其中被告张启泰受让40%,郑瑛受让6%。 2000年11月9日,被告张启泰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另签署《增资扩股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原告承诺于当月22日前将990万元出资到位,逾期视为违约,《增资扩股合同》终止。后因原、被告均未能继续履约,各执一词,以致涉讼。 原告诉称:两被告均未全面履行关于《启泰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同》,也没有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注册资本等变更手续。故诉请判令被告启泰公司、张启泰共同归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该款自2001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启泰公司辩称: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的义务人系原告,且其为履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超过人民币10万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判:被告上海启泰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泓量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上海泓量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评析:首先,《启泰公司增资扩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且该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启泰公司增资扩股合同》是由原告与被告启泰公司、张启泰以及案外人上海西部经济城共同签订的,虽然该增资扩股合同未经过启泰公司股东会决议,但事后得到了启泰公司原股东上海申惠商行的确认,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其次,《启泰公司增资扩股合同》不存在自始无法履行的情形。法院以启泰公司股东变更认定《增资扩股合同》签约各方已经无法完全履行该合约,进而解除该合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被告启泰公司原股东上海申惠商行将其名下46%股权转让予被告张启泰及另一案外人郑瑛,其中被告张启泰受让40%,郑瑛受让6%,导致启泰公司的股东变更及股权结构变化,但这发生在《增资扩股协议》成立之后,且对该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合同的当事人张启泰、上海西部经济城仍是启泰公司的股东。最后,根据《增资扩股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在2000年11月22日前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启泰公司增资扩股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即合同当事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均未全面履行《启泰公司增资扩股合同》,因此,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出资款10万元的做法,是公平的。 " " " " 【温馨提示】 该份资料我们已经为您整理成电子文档 如果您觉得这份资料对您有帮助 希望获取完整的电子版内容参考学习您可以关注+评论+转发 然后私信: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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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中的枪声

主演:午马,黄子扬,杨文萱
简介:连环画《婚礼中的枪声》陆鹤龄绘画,安徽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第一版,定价:0.1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午马,黄子扬,杨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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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魂伞

主演:林正英,吴家丽,萧玉龙,张杰动,杨文萱,黄子扬,肖玉龙,高振鹏
简介:二十年前,妖族大举入侵人族,为抵御妖族,人族以神器玄牝珠发动伏妖大阵,护卫京城。 " 长安六骑司首领延东将军,带领骁勇善战的长安六骑与妖族血战数年,终将妖王斩杀,然而妖王临死之际,以妖术将魂魄剥离体内,寄生于延东将军体内,以待来日重生于世间。 延东将军逐渐被妖王的魂魄侵蚀,为了镇压妖王魂魄,他口含玄牝珠,将自己生葬于一处地穴之中。 二十年后,一伙盗墓贼为了赏钱,找到玄牝珠所在的延东将军墓穴,墓穴里机关冲冲,非常诡异可怖,历经生死磨难的盗墓贼终于找到了被悬于石柱中央的棺椁。 几人齐心协力打开棺椁盖子之后,将严冬将军口中的玄牝珠拿出,一时之间地动山摇,盗墓贼陷入找到宝物的喜悦之中,却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靠近。 棺椁中的彼岸花香气会让人产生幻觉,火龙虽然是幻想,但是其吐出的火焰却是货真价实的,被怪物幻想吓跑的盗墓贼不知道,他们离去后,妖王魂魄将会占领延东将军的身体,妖王即将现世。 京城之中,天子脚下,原本一派祥和的景象,却被一只妖怪打乱,原来延东将军的墓被盗,玄牝珠失窃,使得京城群妖四起,大内总管鱼公公奉天子之命寻找玄牝珠。 " 鱼公公命六骑司的人镇压群妖寻回玄牝珠,此时王诸葛已派雷燕、费龙、契勒赶往延东将军墓穴一探究竟,三人与妖化的延东将军大战,却力有不敌,令其逃脱。 京城六骑,先帝特许,赞拜不名,入朝不趋,六骑不聚首,聚首不可敌,六骑司在京城中的地位不可撼动,但是由于人心不齐,在鱼公公的眼里,他们依然是一盘散沙。 原来盗墓贼是鱼公公派遣义子俊臣所找,为的便是拿回玄牝珠,谁知盗墓贼回来了,玄牝珠却遗失了,似乎鱼公公还有更大的计划正在布局之中。 福来客栈厨师李长安与公孙玉真心相爱,奈何身份地位皆不匹配,遭到公孙玉家人的阻拦,和辱骂,颇为无奈。 李长安也并不知道,盗墓贼遗失的玄牝珠被自己误食,此刻正在自己体内,他去给公孙玉送糕点回来后,意外碰到六骑司的马三,马三空锅涮肉引起了李长安的注意,空锅涮肉,请君入瓮,李长安调侃道,您还吃人啊,您是妖怪吗? " 谁知说妖怪妖怪就到,一只妖怪从天而降,李长安本想挡在马三身前,却被马三快了一步,将妖怪直接摔到地上,李长安掀开妖怪的皮,下面赫然一只野兔,之后这只野兔便成了马三的涮锅肉。 李长安这才知道,此刻面前坐着的,竟然是大名鼎鼎的六骑司马三爷,李长安说自己是无名之辈,马三爷却告诉他,你已经被卷入了一场惊天大案。 马三调查玄牝珠被盗案的时候,发现盗墓贼是在福来客栈的厨房被抓的,而且按的手印上残留着桂花糯米团的气味,为了查到玄牝珠的去向,才找到李长安。 盒子中的桂花糯米团被吃了两个,李长安和公孙玉各吃了一块,而他那块没有嚼就咽下去了,李长安想到此处惊恐的看着马三。 另外一边,俊臣去狱中问过盗墓贼后,也得知了玄牝珠藏在桂花糯米团之中,便来到了福来客栈,问清楚原委后,便屠杀了福来客栈所有人。 此时李长安正在马三府中为他做饭,香气扑鼻的饭菜端上来,马三便被吸引了,为了感谢李长安,将毕生钻研的符篆之术写成的书,赠送给了李长安。 真是没想到,在六骑司里当厨子还这么有前途呀。李长安激动地翻着书,一抬头,发现刚刚还站在他面前的马三不见了。 三爷,三爷?你不教我吗?我自学啊?李长安找遍了屋子,也没有找到马三。 鱼公公因为俊臣办事不力,现在盗墓贼上吊,福来客栈知情人都被杀,但是李长安,却被马三先一步带回了六骑司。 为了惩罚他,给了他一颗药丸,名为千刀万蚁丸,吞下后千刀刮骨,万蚁钻心,持续三天三夜。 马三想要让李长安成为六骑司的第七骑,按照规矩,六骑司的每一个人,都要给他出一道题,六关都过了便是合格了。 " 为了能够配得上公孙玉,李长安苦练符篆之术,尽心尽力完成考验,给雷燕酿酒,给契勒做烤羊腿,均作出了他们想要的味道,家乡的味道,家,便是一家人坐在一起吃饭。 马三很怀念多年前,六骑司众人团结一心,一起吃饭的日子。 延东将军一路追寻玄牝珠的下落,到达六骑司后,被神秘人请走,见到鱼公公后他才明白,原来鱼公公也是妖族的奸细。 而他派人盗走玄牝珠的目的便是引来延东将军,取走妖王的魂魄,为其寻找合适的身体,最后令妖王复活,重临人间。 李长安按照费龙的要求,为他搬运妖尸方便验尸,并为其做一锅十全大补汤,顺利过关。 王诸葛此时被费龙叫了过来,顺便告诉了李长安考题,明日中午他要吃白饭。 " 五只麻雀,发现了一堆米,决定第二天把米平分,来得最早的麻雀分来分去,发现怎么分都分不明白,于是它吃掉了一粒米,刚好把剩下的这堆米平分了五份,谁知道来的每一只麻雀都想要吃一粒米把剩下的米平分五份,这五只麻雀发现了多少米他明日便吃多少白饭。 最后还跟李长安笑着说,气人不?不送。 李长安走后,费龙问他,你能不能换道新题啊? 王诸葛回答他,这道题我背得熟不行吗? 第二天早上,李长安在走廊睡觉,被几人踢醒了,王诸葛问,数一宿啊? " 李长安回答他留下的考题,五只麻雀,每只麻雀分得六百四十二粒,一共是三千一百二十粒米,再加上一粒,一共是三千一百二十一粒米,没错吧? 王诸葛惊讶的看着他,这是生数的,说对了。 李长安给众人做了早饭,几人在一起吃得异常开心,只有王诸葛,因为只要了白饭,便只能硬塞米饭,可是最后他还是抢走了那盘东坡肘子。 由于明日与杜无缺的比试不好过,马三便请王诸葛帮忙调教,杜无缺本就认为六骑司是先帝御赐的荣耀,不应增加七骑,况且他也喜欢公孙玉,一定会尽全力阻止李长安进六骑司。 王诸葛问过李长安怕不怕死,因为杜无缺追魂伞招式凌厉无比,想要从他伞下逃生几乎不可能。 公孙玉也怕杜无缺会杀了李长安,前来劝他放弃,可是李长安却认为,他虽然怕死,可这世上是有值得让他拼命的人和事的,他并不想让公孙玉嫁给一个懦夫,所以该他面对的事情他不会逃避。 比武当日,鱼公公携义子俊臣也来观战,杜无缺定下考核标准,只要李长安接下杜无缺三招,便是过关。 杜无缺最后一招,追魂伞打在了李长安的肚子上,这一击,却无意间令其体内的玄牝珠发作与其融为一体。 李长安醒来,本已过关,杜无缺却再下杀招,幸有马三护住了李长安,杜无缺始终认为六骑司没有第七骑,摘下了腰牌,头也不回的走了。 " 公孙玉为李长安抓药的路上被鱼公公挟持,为了引杜无缺前去营救,杜无缺拿到信后赶到了鱼公公的地宫。 杜无缺为救公孙玉吃下了鱼公公扔出的药丸,将公孙玉送回府中后便离去了,杜无缺转身的刹那,双眼泛出红光,瞬间又恢复了正常。 " 因为玄牝珠选择了李长安,马三决定帮助李长安融合其体内的玄牝珠之力,将其毕生功力尽数传入李长安的体内。 此时,长安城内频频发生怪事,百姓患怪病,先是面部浮现不知名皮癣,而且传言,得此病者,会令人变成妖怪。 费龙查验过,京城内的水源被下毒,而且与化兽为妖的毒一模一样,雷燕去寻找杜无缺时发现,他已经缺成了妖王的化身,不但如此,杜无缺还一剑刺死了这位昔日的同袍。 为解救百姓,六骑司将解药配制出来,费龙亲自试药,鱼公公却逼迫太后下旨,令俊臣带领神策军屠杀中毒的百姓,公孙玉带人将解药分发下去,马三带人阻拦神策军。 杜无缺的身体被妖王魂魄彻底占据,他潜入六骑司,想要杀死李长安。 " 费龙查到病毒的源头,来到地宫,发现是有人炼化了延东将军的尸体,散播病毒污染了京城的水井,鱼公公却突然出现。 费龙质问鱼公公,你费尽心机毒害了那么多百姓,又想让神策军斩杀百姓,到底意欲何为? 原来毒只能让百姓表面异化,并非可以成妖,但是神策军屠杀百姓之时,毒血沾身,才会真正的中毒化妖,这一万虎狼之师,便可以成为妖族复兴的根基。 神策军挥刀刺向百姓的时候,马三使用神符,抵御神策军。这时李长安手持玄铁菜刀,在六骑司与妖王殊死搏斗,费龙等人在地宫对付鱼公公。 马三以最后的内力注入神符之中,公孙玉策反神策军,应保护百姓而不是屠杀百姓,俊臣想要杀死公孙玉,却被其兄挡下,俊臣脸上沾上了毒血,当场妖化成为了怪物。 杜无缺并没有被妖王占据心神,他只想杀死李长安,并且利用鱼公公登基为王,可是就在杜无缺对李长安击下最后一掌,李长安濒临死亡之时,却置之死地而后生,集齐了六骑之力,催动了玄牝珠全部的力量,一刀打败了杜无缺。 李长安与长安城内,妖化的神策军与俊臣搏斗,看着四处逃窜的百姓,遍地尸骸,为保护百姓,他启动了七曜伏妖大阵,哪怕此阵完成之后,他便会失去玄牝珠之力,也在所不惜。 天圆地方,律令九章,七曜星动,万妖符藏,起。 " 此时,公孙玉也沾染上了妖毒,救得了心爱之人,便无法消灭全部妖魔,伏妖阵下他只能选择其一。 " 公孙玉让李长安救百姓舍弃自己,看着李长安痛苦不堪,公孙玉选择在彻底妖化之前自尽,结束自己的生命。 最后,她对李长安说,我有点舍不得你,之后便离开了这个世界。长安以全力展开伏妖法阵,符阵之下,妖魔灰飞烟灭。而鱼公公也在王诸葛,费龙几人的合力下,魂飞魄散。 李长安正式成为了六骑司的一员,终其一生,都将为守护百姓而活。他路过那日遇到马三爷的地方,姜太公直钩钓鱼,马三爷空锅涮肉,曾经的回忆,似乎已经过去很久很久了。 《长安伏妖》一个默默无闻的厨师,成为拯救百姓的英雄,有多大的能力便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护得了百姓,便护不住心爱之人。 世间之事非常公平,得到一些,必定会失去一些,过去他的刀为心爱的人做菜,现在为百姓除魔伏妖,想必黄泉之下的爱人,定会瞑目心安了。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影视杂谈##长安伏妖##保剑锋##吴孟达##罗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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