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爱情不正常
主演:滨边美波,横滨流星,高杉真宙,和田聪宏,冈部敬史,前原滉,佐野史郎,草野大成,观月亚理莎,岸井雪乃,山崎育三郎,中村友理,铃木伸之,须藤理彩,中西美帆,伊
简介:惊!呆!了! 厦门一女子恋爱仅3个月 竟发现男友劈腿多名女性 双方分手后 女子告上法庭 法院判了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产生“恋爱开销”是常有的情况。然而,并非每一段爱情都能修成正果,情侣关系破裂后,可能就会因谁来为“恋爱开销”买单而引起纠纷。 今天这件事 值得所有男女朋友们 好好看看 ↓↓↓ 分手后,谁该为“恋爱开销”买单? 2022年5月23日 林女士与叶先生正式恋爱 期间 林女士共花费6729.14元 用于恋爱中的日常支出 另借给叶先生6000元 2022年8月29日 林女士发现叶先生与张小姐等 多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 后双方分手 分手后 林女士以叶先生在双方恋爱期间 与案外人张小姐保持恋爱关系为由 要求叶先生退还恋爱期间的花费 并赔礼道歉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林女士诉称: 叶先生在恋爱期间,还与其他女生保持恋爱关系,这一点案外人张小姐能作证。叶先生的行为不仅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还导致其支出了恋爱费用!因此,双方恋爱期间的开销应该一人承担一半,并且叶先生应该把借款全部返还! 叶先生辩称: 分手之后,其父亲替他偿还了4000块,而且林女士到自己家中时,家人给了她2000块红包,加起来,其欠林女士的款项早就还清了!至于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正常的社交开支,且无法证明是双方一起的开销! 那么问题来了 谁该为这笔“恋爱开销”买单 法院又会怎么审理呢? 法院判了,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在于: 恋爱期间的支出, 在双方分手后, 能否主张一半的返还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系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情形应视为赠与,该赠与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本案中,林女士支付恋爱期间的共同聚餐的费用、往来的机票属于日常生活交往的正常支出,而叶先生的亲属支付给林女士的见面红包则属于赠与行为,故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现林女士主张叶先生在恋爱期间与他人存在恋爱关系,致使其支出恋爱费用,叶先生应因其侵权行为向林女士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经查林女士与叶先生的父亲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经结算确认叶先生尚欠林女士借款4000元,而后叶先生的父亲代叶先生向林女士返还全部欠款,现林女士主张叶先生返还欠款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和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评判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在作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可结合金额的大小、用途进行评析。 赠与的最大特点是在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情侣间的金钱往来甚多,而典型的无偿赠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 一是恋爱期间为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该笔开销系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应认定为赠与; 二是在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日子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钱财; 三是带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应视为爱意表达,亦应认定为赠与。 其次,对于恋爱期间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本案中,无论是叶先生长辈给林女士的见面红包或者是林女士与叶先生在恋爱期间所支出的费用,都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双方并无借贷或共同分担的意思表示,而赠与的钱财一旦交付对方,所有权已转移受赠人,赠与人不可在赠与完成后反悔及主张返还。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同法 来源: 海峡导报
简介:惊!呆!了! 厦门一女子恋爱仅3个月 竟发现男友劈腿多名女性 双方分手后 女子告上法庭 法院判了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产生“恋爱开销”是常有的情况。然而,并非每一段爱情都能修成正果,情侣关系破裂后,可能就会因谁来为“恋爱开销”买单而引起纠纷。 今天这件事 值得所有男女朋友们 好好看看 ↓↓↓ 分手后,谁该为“恋爱开销”买单? 2022年5月23日 林女士与叶先生正式恋爱 期间 林女士共花费6729.14元 用于恋爱中的日常支出 另借给叶先生6000元 2022年8月29日 林女士发现叶先生与张小姐等 多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 后双方分手 分手后 林女士以叶先生在双方恋爱期间 与案外人张小姐保持恋爱关系为由 要求叶先生退还恋爱期间的花费 并赔礼道歉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林女士诉称: 叶先生在恋爱期间,还与其他女生保持恋爱关系,这一点案外人张小姐能作证。叶先生的行为不仅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还导致其支出了恋爱费用!因此,双方恋爱期间的开销应该一人承担一半,并且叶先生应该把借款全部返还! 叶先生辩称: 分手之后,其父亲替他偿还了4000块,而且林女士到自己家中时,家人给了她2000块红包,加起来,其欠林女士的款项早就还清了!至于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正常的社交开支,且无法证明是双方一起的开销! 那么问题来了 谁该为这笔“恋爱开销”买单 法院又会怎么审理呢? 法院判了,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在于: 恋爱期间的支出, 在双方分手后, 能否主张一半的返还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系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情形应视为赠与,该赠与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偿性。本案中,林女士支付恋爱期间的共同聚餐的费用、往来的机票属于日常生活交往的正常支出,而叶先生的亲属支付给林女士的见面红包则属于赠与行为,故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现林女士主张叶先生在恋爱期间与他人存在恋爱关系,致使其支出恋爱费用,叶先生应因其侵权行为向林女士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经查林女士与叶先生的父亲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经结算确认叶先生尚欠林女士借款4000元,而后叶先生的父亲代叶先生向林女士返还全部欠款,现林女士主张叶先生返还欠款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和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评判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在作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可结合金额的大小、用途进行评析。 赠与的最大特点是在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情侣间的金钱往来甚多,而典型的无偿赠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 一是恋爱期间为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该笔开销系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应认定为赠与; 二是在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日子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钱财; 三是带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应视为爱意表达,亦应认定为赠与。 其次,对于恋爱期间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本案中,无论是叶先生长辈给林女士的见面红包或者是林女士与叶先生在恋爱期间所支出的费用,都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双方并无借贷或共同分担的意思表示,而赠与的钱财一旦交付对方,所有权已转移受赠人,赠与人不可在赠与完成后反悔及主张返还。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同法 来源: 海峡导报
滨边美波,横滨流星,高杉真宙,和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