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战火

状态: HD

主演: 柯克·道格拉斯 让-保罗·贝尔蒙多 阿兰·德龙 奥逊·威尔斯 

导演: 雷内·克莱芒 René Clément

语言: 法语 / 德

首播: 1966(法国)

更新: 2022-11-06 20:05

类型: 剧情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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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里·拉伊迪是法国国际关系和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本书深入分析了美国的域外管辖法案以及美国如何利用域外管辖法案开展经济战,从而达到钳制欧洲,巩固美国全球领导地位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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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是最早适用域外管辖权的国家。本书介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赫尔姆斯-伯顿法》《达马托-肯尼迪法案》《银行保密法》《外国主权豁免法》《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减少伊朗核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案》《对恐怖主义资助者实行法律制裁法案》等,重点分析了《反海外腐败法》。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大公司为了争夺海外市场在海外大肆行贿,上至身居要职的政客,下到帮派头目,都在美国公司行贿名单中,腐败网络极为庞大。1977年9月,据美国国会的一份报告显示,逾400家美国企业曾有可疑或非法的转账交易。不少企业供认曾对外国政府领导人、政客或政党行贿,金额累计超过3亿美元。其中以洛克希德公司行贿案和香蕉门案影响最为恶劣,让美国人民大为骇异。随后美国国会决定制定一部法案惩治美国公司的行贿行为。1977年12月19日,《反海外腐败法》应运而生。在法案起草过程中,美国人意识到该法案会让美国企业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外国公司也遵守相同的法律。于是在随后的二十多年中,美国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遗余力的推广该法案。尽管初期美国人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在联合国和国际商会的尝试接连失败,但美国人的信念却十分坚定。通过旷日持久的游说和司法外交拉锯,二十年后美国人终于大获全胜:

    1、1997年11月6日,一直回避该问题的欧洲委员会签署了一份决议,其中提出了打击腐败的20条准则;

    2、1997年12月17日,经合组织通过了《反贿赂公约》,这部公约的条文几乎照搬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共有44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8个国家并非经合组织成员,该公约自199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

    3、同年,拉丁美洲加入经合组织的34个国家中有33个联合签署了《美洲反腐败公约》;

    4、2003年,非洲联盟通过了《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

    5、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在墨西哥梅里达通过决议,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约国逾170个。

    在此后二十多年中,美国利用《反海外腐败法》对众多欧洲巨头展开了调查。其中不乏我们耳熟能详的大公司,比如:西门子、阿尔卡特-朗讯、阿尔斯通、法国巴黎银行、德希尼布、空中客车等等。这些公司轻则被处以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的罚款,重则被拆分。书中披露,仅欧洲范围内,就已经有超过200亿欧元的企业罚款落入了美国政府的口袋。而这些企业之所以心甘情愿配合调查,老老实实交罚款,原因也很简单,不就范就会被驱逐出美国市场,不能使用美元进行交易,不能使用美国技术和专利,公司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引渡到美国受审,相关责任人及家属会被美国拒签……。对于跨国公司甚至是稍大一些的中等规模企业来说,被赶出美国市场无异于被判处死刑。所有不遵守美国法律的企业都将遭受灭顶之灾。

    欧洲企业面对美国政府只能坐以待毙,欧洲各国政府也难有作为。一方面,打击腐败“人人有责”,在证据面前欧洲各国只能哑巴吃黄连。第二,力有不逮。欧洲于1996年颁布了《欧洲阻断法案》,禁止欧洲企业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外国政府。但被美国盯上的欧洲企业因惧怕被踢出美国市场,并没有依据该法案向欧洲或本国政府求助。他们宁愿乖乖配合美国政府进行自查,不打自招,也不愿意触怒美国人。第三,欧洲各国政府对美国的长臂管辖莫衷一是。有些国家比较亲美,不想得罪美国;有些国家没多少跨国企业,根本不关心该问题;有些国家虽然抵触美国的所作所为,但是不想惹恼美国人。没有几个国家愿意或敢于和美国据理力争。法国虽然做了很多努力,但结果并不理想,不但没能阻止美国的进攻,反而让法国法律逐渐美国化。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共利益司法协议》,这是企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协定。《公共利益司法协议》几乎是美国《延缓起诉协议》的翻版,法国还是达到了它的目的,解决了法国企业腐败难题,只不过是采用美国模式。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回答:美国是如何获得这些外国企业行贿的情报的?得不到线索,一切都无所谈起。作者用了大量篇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不过,归纳起来就一句话:美国具有极其强大的经济情报搜集能力。首先,美国打造了一套由美国国家安全机构、情报机构、非政府组织、智库、咨询公司和跨国公司构成的“生态系统”,实现了跨部门的有效合作和信息流动。

    1998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32个国家设置了办事机构;美国海关部门也计划在欧洲、亚洲、大洋洲和美洲开设新的办事处;美国缉毒局将在拉丁美洲和亚洲建立办事处。

    世界银行前区域总监彼得·艾根于1993年在柏林成立了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该组织的宗旨是打击腐败,它在一百多个国家成立了分会,每年都会发布一份全球腐败排行榜。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美国的基金会和跨国公司。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索罗斯基金管理公司、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国家民主捐赠基金会、荷兰皇家壳牌集团、英国石油公司、保洁公司,都是该组织的慷慨捐助者。该组织对美国的回报也相当丰厚,它帮助世界各国制定了类似《反海外腐败法》的法律规范,巩固了美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并重新确定了美国情报部门在经济和贸易领域的地位。

    美国国际开发署负责管理美国非军事对外援助项目。20世纪60年代初,在福特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赞助下,美国国际开发署开展了一项声势浩大的运动,主要目的是促进拉丁美洲、非洲与亚洲的人权与民主。运动宗旨很简单:捍卫一种始终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自由观。

    福特基金会还和美国国际开发署一起支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建议和技术援助的非政府组织“国际经理人服务组织”。该组织的宗旨为维护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它主张建立“强大的私营部门”,认为这是恢复经济和维持国家稳定的基石。该组织在130个国家开展业务,它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吹嘘其自诞生以来,已经在全球实施了超过25000个项目。

    1975年,福特基金会、安德鲁·梅隆基金会等资助创立了一批新的非政府组织,譬如:阿根廷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中心”,这些非政府组织的目的是,促进拉丁美洲的民主和市场自由化。

    在《光荣与梦想》(1932至1972年美国叙事史)一书中,作者威廉·曼彻斯特用大量篇幅介绍了美国的各种慈善基金、ngo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承担了大量美国政府职能、社会职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本书中,阿里·拉伊迪对美国非政府组织的分析更让我大开眼界。显然,这种机制不仅仅是美国政府职能的有益补充,已经成为维护美国霸权的一张王牌。

    除了ngo组织,还有必要介绍一下美国体制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精英在不同权力圈子之间的高度流动性。比如:先在政府或高层部门工作一段时间,然后进入企业,再到大学教几年书,然后再进入非政府组织或智库。这种职业轨迹是绝无仅有的。不仅使精英的经验更加丰富全面,扩展了人脉,同时,人员流动本身也会加速信息的流动和整合。可以说,精英在各个权力圈子之间的流动是为美国霸权服务的另一张王牌。而促成这一切的先驱者当属美国外交领域的“雄狮”——亨利·基辛格。1982年基辛格联合咨询公司成立,基辛格利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和广阔的关系网,为许多久负盛名的客服——可口可乐、ibm、埃克森美孚、波音、摩根大通……提供服务。基辛格取得的巨大成功启发了美国精英的职业路径。这些美国前高层政治家在世界各地纵横捭阖,捍卫美国的经济利益。他们借此机会搜集了成千上万条情报,并将这些情报分享给他们在政府部门和情报部门的联系人。

    如果没有情报武器,美国打击腐败和制裁违犯经济禁运令企业的效率会大大降低。

    同时,对于美国企业而言,有了这样一张遍及全球市场的网络,以及对于各个市场参与者的精妙了解,采取行贿行为完全是多此一举。美国企业只要敲对了门,就能获得情报、建议,乃至实打实的支持。

    对于欧洲人来说,简单复制美国的反腐败斗争规则,根本无法与美国竞争,欧洲必须建立一个可与美国强大的情报搜集能力匹敌的情报中心,以平等的武器装备与之竞争。如果欧洲人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总是畏首畏尾,甚至撒手不管,那就只能靠美国的情报部门和安全部门加倍努力了。

    本书介绍的美国涉外经济制裁法案简介

    1、《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法案》,该法案更为人熟知的名字是《赫尔姆斯-伯顿法》(如雷贯耳( ̄▽ ̄)")。该法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强化对卡斯特罗政府的国际制裁”;第二部分是关于扶持一个向美国俯首称臣的新政府;第三、第四部分则是制裁的具体内容。

    2、《伊朗与利比亚制裁法》,同样,其更家喻户晓的名字是《达马托-肯尼迪法案》。该法案意在切断两国支持国际恐怖主义行动的经济来源,摧毁其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能力。法案尤其给利比亚施压,要求卡扎菲遵守联合国安理会第731、748、883号决议,这几项决议都要求利比亚对两起民航恐怖袭击案负责。任何企业和个人在伊朗或利比亚年投资额超过4 000万美元(一次或分期),并且投资将直接或间接扶持两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就会受到处罚。

    如果说反古巴的《赫尔姆斯-伯顿法》的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在佛罗里达州流亡的古巴裔群体的政治游说,那么《达马托法》则是强有力的亲以色列游说的结果。

    本书介绍的其他美国涉外法案简介

    1、《银行保密法》,旨在围剿洗钱分子和恐怖主义赞助人。要求美国金融机构制订内部审查计划。这些合规及尽职调查的计划涉及位于美国的企业机构,也包括国民银行、分行、联邦基金、储蓄银行协会及在美外资银行。结果是,美国银行要承担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所犯的任何错误的相关责任,这要求机构制定相应程序以保证遵守《银行保密法》。如此一来,美国银行可以直接访问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机构的数据。

    2、《外国主权豁免法》,让申诉人对滔天罪行提起民事诉讼成为可能:实施酷刑、劫持人质、海上掠夺、法外处决……申诉人可以在美国以犯罪或同谋犯罪为名对某一国家提起诉讼。

    3、《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反对全球欺诈行为。

    4、《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也称《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为了追踪欺诈行为。

    5、《减少伊朗核威胁和保障叙利亚人权法案》,这项法案不承认两国的司法豁免权,并准许美国政府冻结伊朗在美资产,甚至可以将其中一部分资产用于赔偿疑似由伊朗支持的恐怖袭击的受害者。

    6、《对恐怖主义资助者实行法律制裁法案》,法案规定,剥夺参与在美国国土上实施恐怖主义的国家的主权豁免权。

    最后mark一下“认罪协议”

    美国司法体系属于普通法系。承认自己有罪这种做法在普通法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它可以让检方和被告快速达成和解。结果就是,在美国,95%的联邦案件都是以这种未经诉讼的认罪方式被解决的。法官们只有在案件最后阶段,美国政府和企业已经快要达成协议的时候才会介入,在合意解决协议上加盖印章。合意解决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认罪协议》,在这种协议中,企业承认其错误并承担遭受重罚的风险。

    第二种《延缓起诉协议》,它使双方对贿赂贪腐和违犯禁运令等行为心照不宣,因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被定性。而企业会承认其行为违法(如实陈述),保证决不再犯,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罚款并实施一些监管预防措施。

    第三种《不起诉协议》,美国司法部撤销对企业的起诉,但如果企业不遵守协议,司法部完全有可能在之后重新起诉。

    美国司法部常常不满足于只让企业支付罚款,还会强制指派监察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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